中古車買賣簽約事項之三
(九)聲明保固責任
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仍須於契約上聲明擔保本汽車及其零件、配件已於交車前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當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十)明訂雙方履約遲延之催告期間及逾期不履行之效果
出賣人未於約定之日期交付車輛,買受人得訂五日以上之催告期間。若屆時出賣人仍未履行,買售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出賣人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另可主張出賣人負擔自支付日起至返還日止期間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買受人能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買受人如有支付訂金,出賣人仍應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出賣人如能證明買受人未於契約所載之交車日期領回車輛,關於這段期間內之車輛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出賣人並得請求買受人賠償保管車輛之必要費用,且得訂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領回車輛。如買受人仍未於催告其間領回車輛,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且買受人應於契約解除後三日內回復原狀。
(十一)明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之效果
如因天災等無法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發生,導致該交易車輛滅失,使出賣人無法依約交付車輛時,出賣人應返還買受人已支付之金額(包含訂金),以及自受領之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二)明訂危險負擔轉移時點與行使任意解除權之效果
危險負擔是指在車輛交付於買受人時,該危險負擔同時移轉至買受人。任意解除權是指若買受人於交付訂金後反悔,不願意買車,得拋棄訂金,解除契約。若出賣人於收取訂金後,反悔賣車,得加倍返還訂金,解除契約。
(十三)契約修改及效力
契約上應有「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生效力」之明文。以免單方面任意刪除或更改契約內容而造成權益受損。
(十四)附件
契約上應註明「本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由買受人及出賣人各持正本壹份」。如有副本亦須註明副本份數,並有「以副本為憑」之字樣。
(十五)其他約定事項
1.確保買受人如提前清償分期付款,不致增加負擔
契約應載明出賣人不得拒絕買受人之提前清償分期付款之要求,買受人應按分期付款攤還表所列尚未繳付之金額支付,出賣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手續費、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
2.買受人延遲分期付款之效果
買受人分期付款,卻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如期繳款,且累計未繳金額達總價五分之一時,經出賣人定至少五日催告期間後仍不履行,出賣人得沒收已繳金額解除契約。但沒收金額不得超過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如有超過則縮減為百分之十,若出賣人能證明仍不足彌補其損失者不在此限。另外,出賣人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而請求買受人一次清償剩餘金額及延遲利息。
圖說:中古車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相關規範可至行政院網站>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行政指導>定型化契約範本頁面下載。
資料來源:used.car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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